泸县公安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加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与泸县人民法院共同探索矛盾化解新机制、非诉讼案件的无缝对接。12月8日,双方签订了《关于加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协作工作意见》,意见明确执法部门在公安调解工作中引入司法确认机制,赋予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12月14日,29岁的彭某在县城一中学门附近一快餐店门口与10岁的黄某发生口角,彭某将黄某推倒在地殴打,造成黄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派出所组织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派出所依法按程序审批,彭某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12日并罚款600元。彭某在泸县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间,管教民警充分运用阵地优势,积极教育疏导,使彭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申请拘留所对他与黄某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12月19日,泸县拘留所按照公安局与县法院关于矛盾纠纷化解的协作流程,民警做通黄某监护人工作后,双方在拘留民警的主持下,彭某主动向黄某及其母亲检讨自己的错误,当场赔礼道歉,表示愿意尽快支付黄某的医疗等费用。在双方基本达成调解意向后,拘留所民警及时通知法院工作人员到拘留所对调解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经过审核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当事人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握手言和。为了确保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协议,经拘留所民警和法官的宣传引导,双方当事人当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经泸县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泸县拘留所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予以司法确认,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月20日,县法院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彭某收到当日,及时给家属联系,家属将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700余元全额赔付给黄某的监护人;随后彭某的家属到公安机关交清了罚款。这是泸县公安局与泸县人民法院建立矛盾纠纷化解协作机制以来的首例行政调解被司法确认的案件。
近年来,由于行政调解不具有强制力,仅靠当事人的自愿履行,公安执法部门花了大量精力去做调解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方反悔拒不履行时,调解协议就成了一张废纸;治安调解兑现难的问题是长期困扰基层执法部门的一大难题,基层民警往往费力不讨好,双方当事人都对公安机关有意见。现在,经法院司法确认后,调解协议的内容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不用花钱打官司,法院不用开庭审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等就具有了法律保障,这种做法既高效快捷,节约了行政成本,又化解了社会矛盾。第一起司法确认案例的成功履行,对今后指导全局基层所队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